德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规定及其启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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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齐文远[1] 唐子艳[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105-109,共5页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遏制刑罚执行中产生的腐败问题研究"(CLS-C101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课题"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2011B1801)

摘  要: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商业秘密不仅对企业经济效益有直接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生死存亡,因而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意义重大。德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根据行为人身份、行为对象以及被侵害商业秘密的使用地域作出了不同规定。此外,该刑事措施设置尊重受害人的意志,在诉讼模式上以自诉为主,当涉及对公共利益的侵犯时则付诸公诉;同时,该法刑事部分也保护侵害者权益,没有规定资格刑。德国是大陆法系的领军国家,其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措施的设定无疑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商业秘密罪 区别对待 严格限制 保护时间提前 职工权益维护 

分 类 号:D951.6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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