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海上船舶污染清除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公法与私法融合理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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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光春[1]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处:《环境保护》2013年第15期46-48,共3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摘  要:若要改变我国当前海上船舶污染清除法律制度的被动局而,必须要在立法上确立运用诸如污染清除协议的私法契约方式完成《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公法上的油污防治行政职责,以及对污染清除协议私人契约加以公法上的干预等法律制度,顺应新公共管理理论关于提倡公共权力多元化与社会化的先进理念。

关 键 词:污染清除 法律制度 海上船舶 《海洋环境保护法》 管理理论 社会化 多元化 协议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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