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的理解与完善——兼论我国刑法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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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顾丹[1]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0

出  处:《剑南文学(经典阅读)(上)》2013年第9期381-382,共2页

摘  要:刑法学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四款的规定普遍存在误解。该条规定旨在强调醉酒的人犯罪的,不应当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并不同于大陆刑法学理论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这种立法檬式存在诸多缺陷。一方面,如此规定过于模糊,令人费解;男一方面,出现比醉酒更更严重的情形,譬如,吸毒的人犯罪的应如何和处理,本条似乎又显得力不从心。本文试图通过对该条款及当前刑法理论界通说进行分析,并参考国外原因自由行为立法例,对该条款的完善提出浅见。

关 键 词:刑法 缺陷 令人费解 力不从心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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