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殊疾病医疗期之确定——基于劳动法宗旨的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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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俊金[1] 

机构地区:[1]上海杉达学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3年第8期20-22,共3页China Labor

摘  要:医疗期制度是劳动立法正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对劳动者予以倾斜保护的体现,但劳动规章关于特殊疾病医疗期规定的矛盾,导致对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限存在不同的理解。我国劳动立法考虑"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两个因素来确定医疗期限长短,较好地协调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但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限不能突破医疗期限确定的一般原则,并非所有身患特殊疾病的劳动者都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国家应对特殊疾病医疗期限问题的规定予以明确。

关 键 词:特殊疾病 医疗期 非因工负伤 

分 类 号:F842.684[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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