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务与账务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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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万新焕[1] 

机构地区:[1]海南大学

出  处:《中国总会计师》2013年第7期127-128,共2页China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摘  要: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概述(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缴纳《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向受托方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关 键 词: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主管税务机关 账务处理 受托方 个体经营者 消费税 委托方 暂行条例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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