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陈国栋[1]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8期117-128,共12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行为类型化;诉讼类型化与行政赔偿诉讼制度重构"(项目编号:10YJC82000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中国行政诉讼类型的体系与层次"(项目编号:DUT11RW4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理论置疑、实践总结与最高院的诸多司法解释表明,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之主张尚待理论上的反思。对此,必须回归行政权力本身,厘清行政权对民事争议的介入程度,厘清公定力的适用范围。通过分析行政权之类型及各类型行政权力对民事争议的干预方式和干预程度可以发现,行政裁决、确认、登记与许可等行为并没有在根本上介入民事争议和处分争议双方法律权益,并不具备公定力。因此,以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因而主张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说法自然不具有法理支持。但是,基于现实的原因,我们需要设立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合于一体的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这种诉讼实质上是行政庭所审判的民事诉讼附带行政诉讼,即民事争议审判为主,行政争议审判为辅;民事法庭也完全可以直接受理并处理不满行政裁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
关 键 词: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权 公定力 民事诉讼附带行政诉讼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链接到云南高校图书馆文献保障联盟下载...
云南高校图书馆联盟文献共享服务平台 版权所有©
您的IP:216.73.216.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