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管辖权立法完善研究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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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晶[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8期139-145,共7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修改理念与制度完善研究"(项目编号:12BFX13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511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立法者和国内学界对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漠视,导致涉外民事管辖权立法陷入尴尬的境地。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涉外民事管辖权的规定不仅没有得到完善,反被删减为两条。为适应全球化时代的挑战,在立法模式上,无论采用内外管辖权统一的单轨制还是内外管辖权分立的双轨制,均应考虑内外管辖权之间的实质差异,不能一概论之。在立法体例及内容上,应区分国内管辖权与涉外管辖权,理顺管辖权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避免法条的碎片化和零散化,增加"不方便法院"等解决管辖权冲突的规定。在立法价值取向上,维护国家主权是基石和首要目标,同时应兼顾公正与便利,尽可能扩大管辖依据,强化专属管辖,适当控制协议管辖,并增加对弱方当事人有利的管辖权依据。

关 键 词:立法论 涉外民事管辖权 国家主权 

分 类 号:DF7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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