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向企业借款期限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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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薜树华 孙宜怀 潘斌 

机构地区:[1]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地方税务局

出  处:《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3年第7期42-42,共1页Finance&Accounting

摘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个人股东向其投资的企业借款,

关 键 词:个人独资企业 借款期限 个人股东 个人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 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生产经营 

分 类 号:F279.24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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