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犯奸案件的审理依据及原则——基于司法判例的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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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骆威[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3年第5期94-98,共5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南京大学985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社会变迁与司法裁判互动视野中的司法案例库建设和案例研究"系列成果之一;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司法传统中的理性与经验研究"(11BFX016)支持

摘  要:清代的犯奸罪主要指的是强奸与和奸,这其中又可分为亲属相奸、同性相奸、强奸幼女、僧道犯奸、职官犯奸等多种特殊情况。文章结合《大清律例》的相关条文以及《刑案汇览》中的具体案例,主要从清代关于犯奸罪的立法与司法的技术层面出发,详细分析审理犯奸案件过程中所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一、被害人年龄对犯奸罪定罪量刑的影响;二、犯奸罪中认定的加重情节;三、同性相奸的处理;四、被害人自身节操对判决的影响;五、服制关系在审理亲属相奸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六、特殊身份相奸的处理方式与原则。

关 键 词:清代 犯奸案件 司法判例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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