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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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啸林[1] 张俐[1] 

机构地区:[1]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出  处:《青年与社会(下)》2013年第6期73-73,共1页Youth and Society

摘  要: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八种证据之一,确定了电子数据作为民事诉讼活动中独立的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电子数据是以一系列电子、数字、电磁或光信号等形式存在的,是一种由近现代电子技术带来的特殊存在形式,它无法为人直接感知,必须借助一定媒介才能转换为常人所能识别、认知的证据形式,也就是电子证据。所以电子证据在本质上是电子数据,就此而言,电子证据比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形式更客观,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更小,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更大。但是其外在表现形式却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已不再是被人漠视的话题,因为电子数据在民事活动中的应用率和影响力日渐提高,利用其侵权也屡见不鲜,这就使得电子证据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法律及时的和社会的发展同步,填补了之前在电子证据方面的漏洞。电子数据虽然已经取得了明确的法律地位,但由于电子技术本身这种数据信息的特殊性,以及其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有关电子证据的运用就值得进行深入探讨。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电子数据要作为证据,首先要采用合法的手段获取,以合法的方式呈现,这是其作为证据的首要要求。而在实际民事诉讼活动中,因为电子技术的专业性要求,电子数据在未转化成可感知的形式之前,就是专业性极高的电子语言,类似于电脑黑客对各种电子数据的修改、删减和篡改很难被普通人察觉,并且在转化之后,通过何种载体呈现也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这就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 电子证据 现代电子技术 合法性审查 电子数据 计算机应用 法律地位 诉讼活动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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