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证据失权制度——兼论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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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坤[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100875

出  处:《知识经济》2013年第15期14-15,共2页Knowledge Economy

摘  要:证据失权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诉讼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逾期不提出证据即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制度。证据失权是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要求,随着大陆法系的各国都放弃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而采用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失权制度的规定也有了明显的进步,但仍然需要通过对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答辩失权制度、法官释明义务的完善来构建我国的证据失权制度。

关 键 词:证据失权证据交换答辩失权法官释明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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