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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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凡卿[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3年第16期63-66,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修改后刑诉法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必须派员参加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保障人权的功能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目前,检察机关在应对简易程序的新要求时依然会面对缺乏统一标准、难以平衡效率与公正、庭审对抗性增强等诸多挑战。为了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简易程序的变化,检察机关必须改变以往的观念,统一规范简化标准,保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在简易程序中得以贯彻。

关 键 词:简易程序 人权保障 公诉案件 派员出庭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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