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谐为本 劳务派遣何必纠结——《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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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军[1] 

机构地区:[1]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北京100865

出  处:《工会理论研究》2013年第4期14-17,共4页Labour Union Studies

摘  要:《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既不限制也不鼓励,而是承认其客观需要与存在。《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是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假借劳务派遣之名行劳务中介之实的伪派遣的回应。修改决定十分重要和及时。是否以劳务派遣方式建立劳动关系是企业应当深思的。劳务派遣用工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培育凝聚力和向心力是没有积极意义的,劳务派遣不可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不可能带来归属感和主人翁的意识与作为。

关 键 词:《劳动合同法》修改 劳务派遣 劳动者 劳动关系 

分 类 号: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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