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审前会议”之立法比较和实务运作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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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柯葛壮[1] 

机构地区:[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东方法学》2013年第3期137-146,共10页Oriental Law

摘  要:在比较和参考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的"审前会议"制度的基础上,构建新刑诉法框架下"审前会议"的具体运作方法。(1)为增强审前会议的案件分流功能,审前会议的议题范围除立法明确规定的以外,至少还可以包括以下两项重要内容:听取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和听取是否适用刑事和解的意见。(2)审前会议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应对讨论的问题作出必要的处理决定。包括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等。(3)在特殊情况下,审前会议可以进行必要的审前证据调查。适用审前会议调查证人的目的和场合限于以下两种:一是为及时收集和保全证人证言,以免证据灭失;二是为保护证人目的而适用审前会议调查证人,作为证人出庭之替代。

关 键 词:审前会议 审前准备程序 审前裁决 审前证据调查 

分 类 号:D915.28[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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