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乡规划的司法审查路径 以涉及城乡规划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为例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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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春燕[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出  处:《中外法学》2013年第4期803-816,共14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协商行政的原理与制度研究"(批准号07CFX013)的阶段性成果;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摘  要:学界通常认为,被受案范围排除在外的行政计划未能得到有效的合法性审查。然而,剖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载的两份涉及城乡规划的司法裁判文书,可以发现法院在事实层面上实施了对城乡规划的合法性审查。进一步的理论提炼展示了法院审查城乡规划的不同进路及其与城乡规划不同定性之间的内在联系:具处分性的城乡规划立项决定通过多阶段行政行为救济中的"违法性继承"理论进入到司法审查的视野。而对作为"依据"的城乡规划方案来说,"间接附带审查"方式使得法院的审查触角延伸至被受案范围明确排除的行政活动。文末对司法审查突破受案范围的规范要件进行了提炼,并可类推适用于与城乡规划具有同一法律性质的其他行政活动。

关 键 词:城乡规划 受案范围 司法审查 违法性继承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2.6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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