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诉讼二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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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勤 吴爱智 

机构地区:[1]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20期292-292,294,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本文对刑事诉讼二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损害刑事二审的功能、违反无罪推定原则、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引发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反复追诉、导致法院内部的矛盾冲突等弊端,提出了强化二审功能、一审法院应严格把关,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解决在立案前和判决前、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应当切实贯彻和落实对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保障等进一步完善建议。

关 键 词:发回重审 司法功能 二审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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