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改商中“利害关系人”之界定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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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阅春[1]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144-147,共4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住改商是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本质上是对业主的专有权的使用,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专有权的行使必须以不违反共同利益为原则。在建筑区划内,共同利益既包括相邻权益,也包括共有部分行使的权益。结合建筑区划内所有人与利用人常常分离的现象,应对《物权法》第77条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1条中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采扩大解释,将之适用于在建筑区划内的"物业使用人"。同时,对利害关系人界定的程序规则,也不宜采纳一致决原则,应当以多数决原则和赋予紧邻业主一票否决权为宜。

关 键 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利害关系人 住宅商用 界定 

分 类 号:DF52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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