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的职权调查范围——以法官对被告不利事项的职权调查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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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一超[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8期60-68,共9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摘  要:刑事诉讼中法官为发现真实应依职权对有利及不利被告人的证据一并进行调查。将职权调查的范围片面限缩为对被告人有利的事项,不仅缺乏理论依据,且与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目的及法官中立性要求相悖,更会招致司法实践中的困难。法官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之所以备受责难,并非错在调查的范围本身,而应从落实法定起诉标准、司法克制及"疑利被告"原则等方面对其进行理性检讨。

关 键 词:职权调查 无罪推定 控审分离 疑利被告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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