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补救的排除规则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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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景龙[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8期69-77,共9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基层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状况实证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项目批准号09XJA820012);西安财经学院2012年科研基金项目"契约文明下的协商型司法"(项目批准号12XCK08)的资助

摘  要:中国证据排除规则宜称为"可补救的排除规则",补救与排除的对象包括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证据的补救方式包括补正、证据重作(重新取证)、补强或印证、合理解释等。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都具有补救可能性,但两者在补救与排除的顺序、补救的侧重点、难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于非法证据,应当贯彻"先排除后补救"的原则,对于有补救条件的,则应当通过证据重作的方式补救其内容。对于瑕疵证据,则应当贯彻"先补救后排除"的原则,主要是采用补正、补强或印证、合理解释等方式,使其具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对于不能补救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关 键 词:非法证据 瑕疵证据 证据的补正 证据的补救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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