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赵秉志[1]
出 处:《人民检察》2013年第17期32-34,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面对已经发生的冤错案件,我们可以发现:人权保障虽早已明确写入宪法并成为一项公民权利,但公安司法机关却可能对侵犯人权的行为熟视无睹;刑事诉讼法早已将疑罪从无作为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疑罪从轻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却能大行其道;刑事诉讼法对于定罪量刑规定了严格的证据标准,但诉讼过程中人为降低定罪标准的案件时有存在……因此,虽然防范冤错案件的制度不尽完备,需进一步完善,但是公安司法人员包括政法领导者的主观因素对冤错案件的影响更值得我们警惕。毕竟,司法终究是人的司法,一切司法活动都是在人的主观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审视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冤错案件,可以发现,法治权威的弱化、国家权力的肆意、人权保障的懈怠和司法公正的缺失乃是造成冤错案件的主要因素,而这也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背离。冤错案件的防范,最根本的就是要改变传统的非法治思维意识,确立全新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它既影响立法者,也影响司法者,同时还影响着关注刑事司法活动的社会公众。因此,防范冤错案件的机制建构需以转变司法理念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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