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严方[1]
机构地区:[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出 处:《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年第8期23-25,共3页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摘 要:在我国消费者日常消费纠纷的解决中,工商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消费纠纷行政调解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等优点,属于较为柔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由于行政调解结果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因此,无法确保纠纷双方对调解协议的履行。部分疑难、复杂的消费纠纷存在行政调解书执行难问题,消费者只能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这既增加了消费者到法院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因此,根据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则.构建和完善诉讼与行政调处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建立诉前调解机制,优势互补,。共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解决以上行政调解和法院诉讼困境的有益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作出的其他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现实中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存在较多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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