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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农村经营管理》2013年第9期47-47,共1页

摘  要:广东农村宅基地可一定范围内转让 近日,广东省法制办正式就《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称,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购买本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过,文件强调,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

关 键 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宅基地管理 扫描 乡镇人民政府 宅基地使用权 街道办事处 广东省 区域范围 

分 类 号:F321.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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