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蒋惠岭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
出 处:《北京仲裁》2010年第1期31-35,共5页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
摘 要:任何国家谈起调解,都会慨叹中国调解制度2500多年的历史,赞赏当代中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肯定东方文化和调解制度对世界各国ADR发展的启示。但除此之外,当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组织运用调解解决纠纷时,当外国的学校在课堂上大谈“评价型调解”、“协调式调解”、“转化型调解”类型时,当美国联邦政府要求所有行政机关建立ADR时,当各国的律师成为以ADR方式化解纠纷的一支重要力量时,我们也在不断反思当代中国的ADR理论与实践与这些“后来者”相比为什么不再受宠甚至有点暗然失色了。目前,“东方一支花”在西方开得茂盛,而在它的中国故乡却显得有些营养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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