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ICSID仲裁中当事方的“同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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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湛茜[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北京仲裁》2010年第1期80-92,共13页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

摘  要:和其他仲裁形式一样,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仲裁管辖权也必须建立在双方协议仲裁的基础上。东道国和投资者同意仲裁是建立投资仲裁管辖权的前提要件。实践中,投资者与东道国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协议、东道国的国内立法、投资者所在国与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议以及其他多边国际协定表示其对仲裁解决争端的同意。本文试从国际投资的角度对投资者和东道国对提交仲裁的同意的表现形式、范围、程序要件以及对同意的解释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

关 键 词:同意仲裁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双边投资协定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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