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之适格原告之德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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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莹[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出  处:《中国外资》2013年第18期284-284,共1页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摘  要:公众通过环境诉讼等途径参与环境法规的实施,使得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这是环境法治的第一要义。我国环境法执行主体范围将公众排除在外,环保职能只由行政机关来行使,个人只有在遭受环境破坏的直接实然影响的情况下,才能成为适格的损害赔偿的原告,而这种侵权的案件只能是个案解决且限于金钱损害赔偿,并不能维护公众的利益。相对于我国,德国对待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态度上更为宽松,其NGO原告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关 键 词: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公民诉讼 保障制度建构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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