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合与分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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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召成[1] 

机构地区:[1]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89

出  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146-155,共10页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摘  要: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两个概念从其产生、流变、形成以及未来发展趋势来看经历了复杂的过程。在权利能力的原初阶段,权利能力概念本身内含理性的因素,理性的具备是享有权利能力的前提,在这种构造中,现代意义上的行为能力的内容是被包含在权利能力之中的,因而,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一体的。而后,为了使得未成年人和因疾病而理性不健全的人也能够享有权利能力,学说上对权利能力概念进行了缩限,将其限定为拥有权利的能力,仅仅对于权利的拥有并不需要理性,因而理性不完满的人也可以具有权利能力。而最初权利能力所包含的获取权利的能力被从权利能力中分离出去构造为独立的行为能力制度,这种构造得到《德国民法典》的确认成为现在的普遍做法。但是,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分离只是一种表象,权利能力仍然间接依赖于行为能力,其具体内容需要借助于行为能力予以判定,学界的理论发展趋势呈现出两者在一定程度上的融合。

关 键 词: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拟制 权利能力相对化 合与分 

分 类 号:D92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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