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一点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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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富兰[1] 

机构地区:[1]山东科技大学泰安校区经济管理系,山东泰安271019

出  处:《财会月刊》2013年第8期103-103,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  金:山东省文化厅项目"中小微文化企业融资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243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八条的规定,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对于固定资产,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和资产的公允价值两者之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入账。针对这一处理,笔者有不同看法。

关 键 词:融资租赁业务 会计处理 最低租赁付款额 企业会计准则 初始直接费用 资产余值 租赁资产 公允价值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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