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疑难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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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晚祥[1] 许浩[2]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200031 [2]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03

出  处:《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年第4期47-52,共6页Journal of Railway Ministry Zhengzhou Police College

摘  要:徇私枉法罪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应采职责说。"徇私"、"徇情"动机是主观方面构成要件,不包含徇单位、集体之私。利用职务便利是隐含的构成要件。在该罪的三种枉法行为方式中,"明知"是指有确定性的认识,但不一定要有实质性的认识;"有罪的人"的认定应采涉嫌犯罪说,"有罪的人"之外,皆为"无罪的人";故意轻追诉可以纳入枉法行为范畴,但故意重追诉因不能为徇私枉法行为方式的最大可能含义所覆盖,故按照现行刑法规定,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

关 键 词:徇私枉法罪 徇私 徇情 枉法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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