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未享养老待遇劳动关系仍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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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德旬 田德强 王林虎 

机构地区:[1]四川省内江市人社局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3年第8期51-51,共1页

摘  要:案例 魏某,男,出生于1949年4月10日,2009年7月1日到A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魏某在进入A公司工作前在家务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基本养老金。2013年4月8日,A公司以魏某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辞退了魏某。魏某不服A公司的辞退决定,2013年5月14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拖欠工资及辞退后的经济补偿。

关 键 词: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关系 养老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 书面劳动合同 基本养老保险 拖欠工资 A公司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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