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关于国际仲裁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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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秀文[1,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国际仲裁研究所

出  处:《法治研究》2013年第9期35-42,共8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笔者主持的2009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项目编号:09SFB205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本文结合1982年、1991年、2007年以及2012年民诉法关于涉外仲裁机构与涉外裁决,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的规定,论证了1982年和1991年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与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可以与涉外裁决画等号的正当性,再加上2007年和2012年民诉法关于涉外仲裁机构与涉外裁决规定的不准确性,以及我国民诉法历来关于国外仲裁机构及其裁决界定上的偏差,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涉外仲裁裁决含义的看法。笔者不赞成国内裁决与涉外裁决的划分,极力主张将仲裁裁决分为本国裁决与外国裁决,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民诉法有关涉外与国际仲裁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建议。

关 键 词:民诉法 涉外仲裁机构与涉外裁决 仲裁地点 本国裁决与外国裁决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97.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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