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我国物权立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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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军[1] 

机构地区:[1]新疆大学法学院,乌鲁木齐830046

出  处:《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71-75,共5页Journal of Shanxi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起源于《法国民法典》,仅须当事人之合意即可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我国物权立法中,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颇受争议但最终为我国《物权法》所承认,该物权变动模式与我国业已形成的以及将来民法典所要采用的物债二分的民事法律体系相冲突。因此,应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不采纳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的物权变动中采用与其他不动产物权变动一样的登记生效的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关 键 词:意思主义 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立法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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