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资经营责任制缘何缺乏活力?——兼议国有中小企业的二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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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诗仁[1] 

机构地区:[1]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出  处:《国有资产管理》2000年第12期39-41,共3页State Assets Management

摘  要:近年来,注资经营责任制作为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广东许多地方风风火火地实施起来。部分企业对此寄予厚望,认为这是改变产权结构、解决“所有者”缺位、强化企业内在约束机制,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有效改制方式。然而,结果并非人们主观愿望所想象的那样,据对一些地方的企业(注:指国有中小工业企业,下同)调查来看,实行注资经营后,由于未能从根本上构造新的产权制度,实质上是“换牌”(改为公司)而不转制,企业仍难以发展。若不进行二次改革,势必出现“返亏”、“返困”现象,中小企业放开搞活仍是一句空话。

关 键 词:国有企业 中小型企业 注资经营责任制 体制改革 

分 类 号:F279.2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27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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