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协调发展的国家义务与法治保障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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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冉富强[1]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165-169,共5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宪法视野下的中央与地方举债权限划分研究"(12BFX034)

摘  要:区域发展权属于集体人权,它具有平等性、集体性、层次性、渐进性、多元性及开放性等特征。中国区域发展权具有民族性、国家义务性、松散性及缺乏平等保护等特征。国内各区域协调发展是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区域协调发展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坚持权利平等、多元利益衡平、立法权与行政权能动及公平与效率统筹兼顾等法治保障原则。

关 键 词:区域发展权 国家义务 法治保障原则 

分 类 号:D921.8[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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