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研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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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启莉[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184-188,共5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西北政法大学科研项目"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之完善研究"(10XJC002);中国法学会项目"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版权法及其超越"(CLS[2011])D45);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构建我国侵权责任法危险责任体系之研究"(09XFX013)

摘  要:只有从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角度进行解析,才能够深入理解惩罚性赔偿规定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中存在的正当性、可行性与必然性,并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奠定理论基础。我国《著作权法》(草案)第72条和《专利法》(草案)第65条的第三款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如何处理其与第二款的关系存在着困境,应当将法定赔偿与其他赔偿额计算方法并行适用,才能既尊重法定赔偿制度之"法定性",又能彰显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价值。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法定赔偿 惩罚性赔偿 正当性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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