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的立法困境及其破解——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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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媛媛[1] 

机构地区:[1]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出  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67-71,共5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风险社会下刑法中的"危险"研究>;项目编号:CLS[2011]D50

摘  要:修订前的非法采矿罪存在明显的立法困境:行为方式理解混乱,行政处罚前置失当,危害结果鉴定困难、刑事责任配置过轻。《刑法修正案(八)》修订了本罪的行为方式,降低了入罪门槛,修改了结果要件,在立法理念上实现了从人本主义向环境本位的转变,亦符合构建严而不厉的刑事法网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应对本罪的犯罪客体及行为方式作出新的理解,在进行司法适用时也应注意与相关罪名的界分。

关 键 词:非法采矿罪 环境本位 刑法修正案 

分 类 号:D924.3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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