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审监程序中检察院派员参与的可行性——兼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之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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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琳采 邢玲[2] 

机构地区:[1]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山东政法学院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年第5期98-103,共6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摘  要: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增加了对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及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抗诉的规定,在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上有所扩大,但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目标更倾向于维护生效判决的效力和稳定性,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限被大大缩短尤其能体现此点。两次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内容的修改不难看出,立法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上,一直努力在化解申诉难和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之间寻求平衡。而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3项关于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规定,不仅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不利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价值的实现,更不利于化解当事人申诉难与维护生效判决既判力之间平衡的构建。

关 键 词: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民事审判监督制度 得失 社会公共利益 生效判决 检察建议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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