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性视域下人的三重道德承诺及责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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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雁玲[1,2] 覃青必[3]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2]广西民族大学 [3]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广西南宁530006

出  处:《求索》2013年第8期91-94,共4页Seeker

基  金: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08czx001)

摘  要:人不同于动物的地方在于他是一个主体性的存在。从人的主体性出发,道德主要存在于人与自然、人与他人、人与自我(身心)的关系中,是作为主体的人为处理好这些关系而形成的特殊行为原则和规范。人的主体性是一把双刃剑,在道德规范的范围内,它可以给人和自然带来福祉,但如果人的主体性过度张扬,则会导致不负责任的人类中心主义、利己主义、纵欲主义,从而导致人与自然、人与他人,甚至人身心的冲突与失衡。人作为主体性、有理性的存在,有责任为避免这种冲突与失衡,作出自己的道德承诺,从而主动承担属于自己的道德责任,实现人与自然、他人、自我关系的和谐。

关 键 词:主体性 道德承诺 道德责任 

分 类 号:B82-02[哲学宗教—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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