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庭应审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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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3年第9期32-32,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该规定一定程度上方便人民群众,但也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因为人员不足,法庭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的人员无法分开,自己审理,自己执行,容易让当事人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

关 键 词:《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审执分离 基层法庭 执行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法庭审理 人民法庭 执行机构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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