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我国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之解释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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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学权[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出  处:《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5期29-40,共12页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基  金:教育部2012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批准号:12YJC82001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基金项目(项目号:2012YQ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主体包括证人,但不宜包括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可以解释为已经确立了沉默权,其与"应当如实回答"之矛盾可以通过合理的解释消解。不被强迫自证其罪适用于非刑事诉讼程序在西方国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在我国不太现实。

关 键 词: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沉默权 权利主体 适用空间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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