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适用举证期限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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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浩[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3年第10期7-10,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司法部200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实施情况研究"(06SFB203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制度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在《证据规定》中创设了这一新制度。举证期限制度包含复杂的内容,涉及到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因而在《证据规定》中用了15个条文规定了举证期限及其相关的问题。然而,这一旨在提高诉讼效率的新制度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而是在实施中遇到了重重的困难和阻力。(-)不过,确定举证期限在思考方向上是正确的,因为“有效的法律保护不仅要求得到以彻底调查法律争议为前提的正确判决。而且也要求权利的迅速实现。

关 键 词:举证期限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证据规定 期限制度 2001年 司法解释 一审程序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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