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适用问题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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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庸鲁[1] 朱婷婷[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3年第10期92-95,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1991年8月2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携带匕首在某商城内,以调换德国马克为名,将被害人李某骗至二楼过道处.用匕首顶住被害人李的喉部。在被害人呼救后,陈某用匕首在左腹部、左腹沟连刺两刀,抢劫1.2万元后逃离现场。为躲避抓捕,陈某随后逃亡新疆。公安机关于1993年发布网上追逃。2011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l款、第263条、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关 键 词:适用问题 追诉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被告人 第263条 被害人 抢劫罪 德国马克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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