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锥形结构”的质疑——与吴四江先生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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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方元[1] 

机构地区:[1]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出  处:《理论月刊》2013年第10期99-102,共4页Theory Monthly

摘  要:基于被害人的偏向性,在吴四江先生构建的刑事诉讼"锥形结构"中,"正三角锥形结构"并不存在。其在刑事诉讼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所引入的刑事诉讼"锥形结构",事实上仍然回归于平面的"三角形"之诉讼结构中。刑事诉讼"锥形结构"实质上破坏了控、辩、裁三方均衡,违背了诉讼结构基本原理。"锥形结构"或许可作为描述和记载刑事诉讼活动的立体模型(立体画面),但作为刑事诉讼结构并不适当。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诉讼结构 锥形结构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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