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视域下我国遗弃罪刑罚的缺陷及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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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改然[1] 梁云宝[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6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3年第9期154-159,共6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因为在刑法典中位置的调整从而使得其保护的法益发生变化,但其刑罚却并没有因为法益的改变而相应的改变,这就导致本罪的刑罚在与相关罪名之刑罚的衔接上出现了诸多漏洞,这不仅不能有效地贯彻罪刑均衡原则,也无法体现公正价值和一般预防的效用,所以必须对遗弃罪的刑罚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在我国刑法中,针对遗弃罪的刑罚宜删除"管制",刑种应局限于剥夺自由刑,而法定最高刑应提升至7年有期徒刑,并适当限制"拘役"的适用。

关 键 词:遗弃罪 法益 刑罚 

分 类 号:DF61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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