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权是自由的必要条件吗?——对《法哲学原理》“抽象法”章的再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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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浩[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出  处:《现代哲学》2013年第5期19-27,共9页Modern Philosophy

基  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12XNF026)的项目成果

摘  要:区别于自由主义和康德式的自由概念,黑格尔(Hegel)将自由定义为"主体在对象中的自我同一",认为自由不是主体先天的自然属性,而是需要后天发展实现的社会属性。具体而言,黑格尔认为,自由的实现需要主客两个方面的条件,即一方面要求有能够施行自我限制的主体,另一方面要求有能够为主体自我规定的对象。然而,如果没有特定的制度性安排,自由所需的这样两个条件不会凭空产生。私有财产权,借助排他性占有提供了自由所需的对象,通过契约的规制和陶冶促成了主体的自我限制,恰好充当了满足自由实现的制度性基础。在这种意义上,私有财产权构成了自由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可以说没有私有财产权,便没有自由。

关 键 词:黑格尔 抽象法 私有财产权 自由 

分 类 号:B516.35[哲学宗教—外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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