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修改后刑诉法应有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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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利[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决策与信息(下旬)》2013年第10期46-47,共2页Decision and Information

摘  要: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继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方面都做了重要完善,做到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更加有效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但同时也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诸多不适应。在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这段时间里,我们更意识到自侦工作中应该注重初查、注重以事立案、科技强侦、非法证据排除、人权保障等意识,更好地适应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自侦工作 修改后的刑诉法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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