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激励中的个税“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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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莉[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出  处:《商情》2013年第43期14-14,共1页

摘  要:2011年7月通过的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要求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在此基础上,也规定了诸如年终奖、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等适用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本文将从上市公司高管普遍存在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出发,探讨其间存在的个税“陷阱”,帮助高管人员更好的进行税后筹划,提高个人福利。

关 键 词:股票增值权所得 个人所得税率 临界值 

分 类 号:F272.9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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