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错判的程序和标准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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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家弘[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  处:《人民检察》2013年第18期33-36,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  金:教育部2010年重大攻关课题<法治国家建设中司法判例制度研究>(项目号:10JZD003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错判的证明方法包括直接证明法和间接证明法。在运用反正法间接证明错判的情况下,证明他人是"真凶"和证明原案为错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不能肯定他人为"真凶"并不等于原判无错。为了完善我国的错判纠正机制,检察机关应该设立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审判机关应该改良再审合议庭的组成模式。认定错判的证明过程应适用三个"递升"的标准:启动再审的标准是"确有错误"或"证据缺陷";认定错判的标准是"优势证据";决定国家赔偿的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

关 键 词:错判 程序 标准 申诉案件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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