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与撤销制度重叠的困境及其重构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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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荻[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3年第10期97-105,共9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之困境及本位回归"(项目编号:11BFX14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不予执行和撤销程序是我国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主要方式,但制度设置上的不合理使得两者存在制度重叠的问题。其不仅难以发挥对当事人的双重救济效力,也在造成程序拖延的同时构成对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的干扰。因此,为完善我国仲裁制度,可对现有立法进行部分修改。但是,其根本解决方式还是应当对不予执行和撤销制度进行重构,将不予执行程序改变为执行许可程序,从而明晰不予执行程序和撤销裁决程序的地位和作用,使其各司其职,并且提升司法审查的效率。

关 键 词:仲裁裁决 司法监督 不予执行 撤销裁决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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