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重刑化评析——兼论食品安全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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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耿瑞珍[1] 

机构地区:[1]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30期70-71,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严峻,民怨沸腾,主张以重刑治之的声音不绝于耳,这一主张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的确具一定积极意义,然而,仅施以重刑并非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一方面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重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另一方面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存在于多方面,既有监管机制的缺陷,也有相关方不当的逐利行为,以及消费者自身的原因。期望通过严厉的刑罚惩罚来达到控制食品安全问题的目标只不过是乌托邦,预防和控制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消弥其原因来完成。因此必须立足现实,从制度、监管、宣传教育以及动员社会力量等多方面入手,构建预防和惩处相结合的食品安全体系。

关 键 词:食品安全 重刑主义 监管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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