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查起诉工作的分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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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媛媛[1] 梁崇龙 

机构地区:[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30期122-123,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检察机关兼具公诉与监督职能的审查起诉工作若能分阶段进行,先从程序上来严格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侦查的合法性,继而对证据进行实体审查,为公诉做准备,不但能统筹协调好这两种职权的行使,确保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发挥预防错案的安全阀效果,更能从长远来看规范侦查行为,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司法。

关 键 词:刑事错案 审查起诉 程序性审查 实体性审查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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